5月28日,满腔愤懑的特朗普气急败坏地签了一项政令: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。 7月27日美国商务部遵令敦请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界定互联网的法内法外。 互联网生在法外之地 这里的法,是指言论传播中的法律责任。 美国的言论自由约束的是政府:政府不能限制国民公众的言论。 因言论传播而引发的纠纷(诽谤毁誉),由发布者及传播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。二百多年的诉讼案例确立了传播者(媒体)的责任: 发行机构对其发布的内容负责 广播平台对嘉宾实况言论免责 报纸杂志上的内容涉嫌诽谤毁誉,发行机构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;电台实况嘉宾言论涉嫌诽谤毁誉,广播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。主要的逻辑是,发行机构对内容可以控制,广播平台无法控制发言者。 二十几年前,为鼓励新兴的互联网行业,让互联网运营者能集中精力发展,美国1996年实施新的《电信法》,对互联网运营的民事责任网开一面,设立条款section 230:互联网运营者享受广播平台的待遇,不对其用户的言论负民事法律责任,逻辑是,应用平台不控制其用户。 在国会的立法呵护下,互联网出生在法外之地。 互联网逍遥法外之地 经过二十多年的迅猛发展,互联网影响已超过传统发行和广播。互联网运营者,像传统出版发行机构一样,开始控制其发布内容,开始引起争议。 Facebook因为删帖,其创始人CEO 马克·扎克伯格 Mark Zuckerberg 被画上斯大林的胡子,名字也按照斯大林的名字Joseph Stalin给丑化成Markeph Stalinber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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